1、职工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当年结算完毕,最多顺延一个年度。

2、参保职工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模式,即普通门诊由个人账户资金包干使用,住院医疗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职工通过慢性病鉴定和特殊病种登记后,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补助。

3、个人账户如何记入?记入多少?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按月记入。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定点药店购药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划卡就医,上年度个人医疗账户有余额的可以冲抵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现金支付部分。在年度结转时账户余额不清零并可按规定进行计息。

4、个人医疗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吗?

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不可以提取现金,只有当参保职工的社保关系转出统筹区或参保职工死亡退保时方可进行个人医疗账户的清算。

5、哪些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门诊补助?如何申请?申请后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慢性病病种范围: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甲肝除外)、帕金森氏综合症、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冠心病或动脉硬化、血友病、强直性脊柱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系统性硬化病、运动神经元病(MND)、特发性炎症性肌病(指多发性肌炎及皮肤炎)、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厘)、慢性呼吸衰竭、慢性心力衰竭。

重性精神类疾病范围: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申请流程: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慢性病病种范围或重性精神类疾病的,应持近一年来与申请病种有关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检查诊断报告单以及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相应鉴定医院(申请慢性病到宜兴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或第二人民医院)的医务科或医保科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每一季度组织“市医疗保险鉴定专家组”相关人员开展鉴定。对通过鉴定的人员,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申请重性精神类疾病的到无锡精神卫生中心医保办办理鉴定,鉴定通过后将鉴定表及相关病历交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即可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6、哪些病种属于特殊病种?特殊病种如何进行登记?登记后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首次确诊上述情况的参保职工需带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及患者的社会保障卡到宜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特殊病种登记。对通过登记的参保职工(仅参加职工补充医保的),自登记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补助待遇。

7、什么是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重复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首次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25%,四次为限。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8、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如何计算?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超过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90%的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则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在职职工补助90%,对退休(职)人员补助95%。

9、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门诊挂号和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支付现金或进入门慢、门特医疗补助;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划卡结算,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10、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有什么规定?

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每天划卡结算不得超过2次,费用不得超过200元。每月累计划卡结算不得超过6次,费用不得超过800元。